(2014)甬仑执民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干奇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干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61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薛海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干奇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特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1月07日向被执行人干奇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干奇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委托宁波市豪斯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干奇峰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牡丹小区36幢801-2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产进行拍卖。经过拍卖,2015年10月14日朱东辉(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42.48万元的最高竞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干奇峰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6幢801-2室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干奇峰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6幢801-2号的房地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号;土地证号:宁开国用(2002)第2708号】以竞买价142.**万元之价归买受人朱东辉(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朱东辉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土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朱奭慈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