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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光人民陪审员  李虎军人民陪审员  李兴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天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