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光人民陪审员 李虎军人民陪审员 李兴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天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