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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万自蓉、卢益开、张世才、彭旭陶、王益平、彭小林与犍为县成贵铁路推进组办公室、犍为县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自蓉,卢益开,张世才,彭旭陶,王益平,彭小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578号起诉人:万自蓉,女,生于1962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起诉人:卢益开,男,生于1952年1月4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起诉人:张世才,男,生于1952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起诉人:彭旭陶,男,生于1973年7月25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起诉人:王益平,男,生于1956年4月21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起诉人:彭小林,男,生于1964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2015年10月26日,本院收到你的起诉状,要求1、确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犍为县成贵铁路推进组办公室、犍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成贵铁路租地协议》无效;2、判决被起诉人犍为县成贵铁路推进组办公室、犍为县人民政府将其租用的起诉人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起诉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查明《成贵铁路租地协议》系犍为县寿保乡花金村5组与犍为县成贵铁路推进组办公室签订,本院认为,本案被起诉人犍为县成贵铁路推进组办公室、犍为县人民政府并未单独与六起诉人签订有租地协议,因此,六起诉人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万自蓉、卢益开、张世才、彭旭陶、王益平、彭小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夏建春审判员  李文宏审判员  罗旭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