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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4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忠华申请执行梁健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45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华,梁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457-3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华,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梁健,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执行协助义务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忠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健支付租赁费208500元、赔偿损失费16983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协助义务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的应拨付给被执行人梁健的工程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邦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