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某甲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1207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青岛遥航测绘技术中心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凯,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赵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马某甲与仇某(另案处理)结伙,以在“天地图●山东”网站上编载企事业单位名称、地址等为由,使用自制的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介绍信,取得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费县中华奇石城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信任,各签订认刊协议一份,并收取费县中华奇石城有限公司制作费用3800元,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发现介绍信系伪造后报警。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在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抓获。当日,公安人员在临沂市兰山区水田路与临西二路交汇处2单元3楼西户被告人马某甲的租住房内,查获临沂农业银行家属院市国土资源局介绍信二张。经查,该介绍信系伪造。上述事实,有搜查笔录,相关书证,证人马某乙、庄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某甲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超燕审 判 员 王小木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