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担负审判员 闫 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