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吕建龙申请执行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龙,慕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吕建龙,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号居民。被执行人慕海涛,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大道建东巷**排*号居民,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关于吕建龙申请执行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建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慕海涛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224000元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