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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金俊荣与李国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俊荣,李国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60号原告:金俊荣。委托代理人:王响荣,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希。被告:李国富。委托代理人:陈从荣、周禹翔,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俊荣与被告李国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2元,由原告金俊荣负担。审 判 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