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常熟市宏力化纺有限公司与徐晓锋、陆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宏力化纺有限公司,徐晓锋,陆素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28号原告常熟市宏力化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曹阁村。法定代表人吴宝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颖,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锋。被告陆素萍。常熟市宏力化纺有限公司与徐晓锋、陆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宏力化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晓锋、陆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宏力化纺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8万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年息10%计算,时间从2013年5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晓锋、陆素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徐晓锋、陆素萍系夫妻关系。原告供应被告徐晓锋各种规格化纤纱。2013年2月7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徐晓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原告纱款78万元,并承诺于5月1日前归还40万元,逾期按10%利息结算。到期后被告未履行,2015年4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举证的欠条、本院调查材料、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供应被告徐晓锋化纤纱后,双方经结算且被告徐晓锋出具欠条并承诺按期付款,但其未兑现,对此被告徐晓锋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晓锋付款并承担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素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徐晓锋个人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晓锋、陆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宏力化纺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8万元,并偿付以7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自2013年5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375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赵一波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