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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家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桩,杨特,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天将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天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桩,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特(杨先进),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厦门天将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厦门天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厦门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特,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民初字第161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特、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门天将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天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特、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天将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天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3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珠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