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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敬兵,李陈修与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兵,李陈修,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行初字第70号原告李敬兵,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住址夏津县。原告李陈修,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夏津县。委托代理人袁恩亮,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述芹,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夏津县,一般代理。被告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孟宪忠,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振礼,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兵、李陈修诉被告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敬兵、李陈修以考虑现实情况不愿继续诉讼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兵、李陈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敬兵、李陈修承担。审 判 长  张艳君审 判 员  刘晓琳人民陪审员  赵明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