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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韩晓宇与彭海锋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643号原告韩某某被告彭某某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徐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