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韩晓宇与彭海锋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643号原告韩某某被告彭某某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徐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