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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谭贺诚与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贺诚。委托代理人谭兢,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环西路万商大厦4楼。委托代理人杨诚,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贺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谭贺诚主张其与粤源公司单独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要求粤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粤源公司不予认可,认为谭贺诚与刘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且已向谭贺诚和刘某支付完涉案工程款,谭贺诚无权再要求粤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因此,刘某与谭贺诚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将影响本案处理结果,本案应追加刘某为本案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因此,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谭贺诚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4.2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梁 媛审 判 员  黄国辉代理审判员  李卫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涂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