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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434。委托代理人魏明雄,广东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923。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雄伟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人民陪审员  徐樟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绍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