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危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申字第00011号申请再审人危某某,女,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胡某某,男,1964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再审人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旬阳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危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危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危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锋强审 判 员 马治斌代理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