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光泽县东盛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与福建联合森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联合森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光泽县东盛生物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联合森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26号A5#楼二层西02。法定代表人张则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光泽县东盛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崇仁乡园洲。法定代表人苏仙柱,董事长。上诉人福建联合森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联合森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光泽县东盛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联合森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联合森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上诉人福建联合森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君精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