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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玉廷,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份按农村习俗结婚,××××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现两个孩子均已经成年,并且能够独立生活。婚后我与被告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尤其是近几年,被告无理取闹,经常和我打架,现我无法和被告继续生活,至今双方已经分居4个多月,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长达三十余年,且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应视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生活中发生摩擦和争吵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包容”的心态去理解对方。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和被告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