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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5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徐文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徐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76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7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潘岳汉,行长。被执行人徐文军,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454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XXXXXXX.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1.80元、执行费人民币13937.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文军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81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文军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吴 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审判员 吴 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