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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与王学艳、李延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王学艳,李延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256号原告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龙泉河六路北。法定代表人孙秀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民,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艳。被告李延军,青岛市市南区北京路27号2号楼1302户。原告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艳、李延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学艳、李延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王学艳、李延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学艳、李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