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小华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林寺村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华,南充市顺庆区大林寺村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邓磊,雍兴平,李忠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唐小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林寺村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顺庆区大林乡大林寺村。法定代表人雍兴平。被告邓磊。被告雍兴平。第三人李忠惠。原告唐小华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林寺村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邓磊、雍兴平及第三人李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小华诉称其于2014年7月11日借款人民币5万元给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林寺村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李忠惠代表原告在内的所有出借人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林寺村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月息1.6%及违约金,各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12月27日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大林寺村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在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还借款本金,为此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唐小华诉称的5万元借款系通过南充市顺庆区融鼎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出,邓磊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现该公司及邓磊均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小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青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