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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7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福润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润,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826号原告李福润,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冲,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庆发,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近海经济区近海大街1号51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润与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2元,已减半收取3761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