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终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济南曼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晋永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曼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晋永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1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曼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兴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艳伟,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曼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永敏,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蔚训,男,194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泺源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上诉人济南曼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永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3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济南曼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曼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松成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