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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邢文忠与于国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1123号申请执行人邢文忠。被执行人于国池。本院在执行邢文忠与于国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文忠与被执行人于国池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国池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