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执字第0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文法与梅永福、杨文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法,梅永福,杨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00094-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法。被执行人:梅永福。被执行人:杨文武。本院在执行杨文法与梅永福、杨文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两位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折抵后共付申请执行人杨文法款77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