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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兴珍与关秀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珍,关秀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张兴珍。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秀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珍与被告关秀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珍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兴珍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 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