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道勇与靖江市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道勇,靖江市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范道勇。委托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人民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叶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道勇诉被告靖江市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道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孟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