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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执字第9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邻与被执行人刘镜西、刘伟杰、云安县同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邻,刘镜西,刘伟杰,云安县同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913-5号申请执行人张邻,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学军,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镜西,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刘伟杰,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云安县同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县。申请执行人张邻与被执行人刘镜西、刘伟杰、云安县同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所确认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伟杰名下的云浮市区南山路X号第X层、第X层房地产(证号:粤房地产权证云字第0000018X**号、0000018X**号)及登记有被执行人刘伟杰和刘伟俊共有名下的云浮市区南山路X号X层、第X层、第X层、第X层房地产(证号:粤房地产权证云字第0000018X**号、0000018XXX号、0000018XXX号、0000018X**号)委托评估,评估价值为11380900元。2015年8月3日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业评房字(2015)第A0095号评估报告书,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规定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伟杰名下的云浮市区南山路X号第X层、第X层房地产(证号:粤房地产权证云字第0000018X**号、0000018X**号)及登记有被执行人刘伟杰和刘伟俊共有名下的云浮市区南山路X号X层、第X层、第X层、第X层房地产(证号:粤房地产权证云字第0000018X**号、0000018XXX号、0000018XXX号、0000018X**号)予以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雪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