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海军、于兴梅与李景颜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军,于兴梅,李景颜,德惠市岔路口镇同巨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军,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兴梅,女,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景颜,男,195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岔路口镇同巨永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陈海军、于兴梅、李景颜因与被上诉人德惠市岔路口镇同巨永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德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海军、于兴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李景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景颜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陈海军、于兴梅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李景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00元(上诉人陈海军、于兴梅预交)由上诉人陈海军、于兴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上诉人李景颜预交)减半收取为300元,由上诉人李景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蓬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