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石海与麦克红康药房渝北区儒炳伊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麦克红康药房渝北区儒炳伊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059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麦克红康药房渝北区儒炳伊药店,经营场所渝北区锦湖路60号,住渝北区木耳镇石北路500路,注册号500112600170199。经营者吴永德。本院在审理石海吴永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李鲲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