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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菊华与刘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菊华,刘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周菊华。被告:刘金辉。原告周菊华与被告刘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刘金辉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金辉于2014年7月20日向原告周菊华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为5000元,借期到2014年9月20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菊华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金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项琪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