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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林伟忠与吴炳良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忠,吴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07号申请执行人林伟忠,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炳良,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炳良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吴炳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