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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小菊与陕西泓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7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菊,女,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陕西泓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战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劳人仲案字(2015)第35号裁决书,在执行王小菊与陕西泓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泓泰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城关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泓泰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的存款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勤选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