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158号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前路33号汇杰公寓3号楼201单元。法定代表人林发球,董事长。被告王玉芳,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金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