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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石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752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毕升路52号。法定代表人武心民,总经理。被告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被告石佳物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08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