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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伦与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伦,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255号申请执行人王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玉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仲案字(2015)第732号裁决书。经审查,青岛强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胶劳仲案字(2015)第732号裁决书有异议,并于2015年8月26日起诉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胶劳仲案字(2015)第732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伦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树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