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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姚发全、韩进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姚发全,韩进兰,黄细白,李小华,柯英雄,张新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号。代表人周治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姚发全。被执行人韩进兰。被执行人黄细白。被执行人李小华。被执行人柯英雄。被执行人张新亚。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发全、韩进兰、黄细白、李小华、柯英雄、张新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银行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有稻谷若干斤,经当事人自己变卖13000元和筹借资金7000元,于2015年10月22日汇入申请执行人还款账户2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