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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终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赵怀启与卫志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怀启,卫志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怀启,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志亮,农民。上诉人赵怀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24日,原审原告赵怀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由,将原审被告卫志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我的2.11亩土地。原审原告赵怀启诉称,1984年12月1日,第一轮土地承包,我原告赵怀启同村委会签订第一轮土地承包协议,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我承包了我村南湾一块地3.11亩,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只进行了小范围调整,便从我的3.11亩土地中调整出去1亩给了被告,我还有2.11亩。但这2.11亩被告种了,我外出打工回来,要收回我的地,但被告拒绝还地。村委会解决不了,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我的2.11亩土地。原审法院认为,现原告赵怀启与被告卫志亮镇宁堡乡西栅子村南湾一块3.11亩剩余部分的土地承包权发生纠纷,原告赵怀启有第一轮土地承包证,但未实际耕种经营多年,被告卫志亮虽实际耕种经营多年,但镇宁堡乡西栅子村二轮土地承包存根未变更过户,此纠纷是土地承包权不明引发的,该地承包权归属应由镇宁堡乡西栅子村村委会依据相关政策确定,属于土地承包权确权纠纷,非承包经营侵权纠纷,法院不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原告赵怀启的起诉。宣判后,原审原告赵怀启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主要上诉理由和请求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耕种了属于上诉人承包的土地2.11亩,其行为已经侵害了上诉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系典型的土地侵权纠纷,一审时上诉人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一审法院却并不认可上诉人主张的侵权事实,却以土地承包权不明,认为属于土地承包权确权纠纷,非承包经营侵权纠纷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被告卫志亮服判。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赵怀启提供证据证明其对2.11亩承包地取得承包经营权,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权为由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武建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