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敏诉被告李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志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敏,李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志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528号原告王军敏,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水坦村。被告李杨,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桥头镇桥头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被告沈阳志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3甲14门。原告王军敏诉被告李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志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隋电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军敏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军敏承担。审 判 员 隋电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