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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邱占平申请执行张喜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占平,张喜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邱占平,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张喜娥,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马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喜娥及其丈夫朱玉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崔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