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军与张开林、刘和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张开林,刘和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何军委托代理人李成文,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开林。被执行人刘和谐。系张开林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川民初字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何军申请执行张开林、刘和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川执字第54号何军申请执行张开林、刘和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图强代理审判员 章 宾代理审判员 曹 阳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九日书 记 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