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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惠琼与乐山市沙湾区鑫若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惠琼,乐山市沙湾区鑫若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宋惠琼,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乐山市市中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波,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鑫若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徐扁街。法定代表人:王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清,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惠琼诉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鑫若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惠琼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惠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惠琼负担(已交)。审判员  干吉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