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执民字第2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2235-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沈红波,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苏桂荣,职务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执民字第2235-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8日10时起至2015年10月9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登记于被执行人宁波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胜堰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1)字09789号及地上建筑物]2015年10月9日罗亚珍(公民身份号码:××)以34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胜堰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1)字097**号]归买受人罗亚珍所有,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亚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罗亚珍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