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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邱霞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79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霞,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霞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洪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霞及其辩护人周祥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末,被告人邱霞向被害人唐某某谎称交纳一定费用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如唐某某代其交纳费用办理退休后,可将退休金全部给予唐某某,取得唐某某信任后,邱霞以需要交纳相关���用和人情费等名义,分多次共计骗取唐某某17.3万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8日将被告人邱霞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邱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丛某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邱霞如实供述犯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邱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7.3万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