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阴胜礼与康斌,王宇丹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胜礼,康斌,王宇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阴胜礼,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美丽心殿*********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4********。被执行人康斌,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新都大厦********号,公民身份号码2326011974********。被执行人王宇丹,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宇鸿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新都大厦2-1-1401号,公民身份号码2326071975********。原告阴胜礼与被告康斌、王宇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康斌、王宇丹共同偿还原告阴胜礼借款60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康斌、王宇丹共同给付原告阴胜礼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利息4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