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苏庆锁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庆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2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庆锁。上诉人苏庆锁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在审理戴湘农与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41号】中,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南天司法所)对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南天司法所接受福田法院的委托,作出粤南(2011)文鉴字第4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诉人现向福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天司法所向其公开粤南(2011)文鉴字第4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时所受理的全部检材材料、鉴定文书、鉴定人的合法资质等信息。本院认为,福田法院在(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4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南天司法所对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南天司法所接受福田法院的委托,作出粤南(2011)文鉴字第4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诉人若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材材料、鉴定文书、鉴定人资质等司法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应在(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41号案件中予以处理。上诉人以此起诉南天司法所,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