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赖华英与范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华英,范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382号原告赖华英,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高速公路上杭收费站员工,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范丽萍,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众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赖华英与被告范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美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赖华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华英诉称,2013年5月9日,被告以装修房屋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2014年11月21日,因被告未归还借款且未支付2014年10月份的利息,原告让被告重新写过一张借条,注明2015年3月21日前归还。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范丽萍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原告起诉状、证据副本后,未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被告范丽萍向原告赖华英借款5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借款后,被告范丽萍没有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范丽萍没有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如所请。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赖华英提供的2014年11月21日借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出具的历史流水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范丽萍向原告赖华英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范丽萍未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原告赖华英要求被告范丽萍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21日起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赖华英要求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当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月利率2%时,应按月利率2%计算,否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范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丽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赖华英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借款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当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月利率2%时,应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为662.5元,由被告范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附注:一、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二、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