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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尉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河南欧利金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阿凡达精工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尉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欧利金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杨同振,男,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郊乡辛堤头村。法定代表人杨同振,男,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阿凡达精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福园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韩静。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阿凡达精工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欧利金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阿凡达精工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划拨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判长  戚振岭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文 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松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