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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田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田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景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被告漆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以与被告漆某某私自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