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岳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岳雪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517号原告朱金亮,男。被告岳雪海,男,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岳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的纠纷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金亮承担。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序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