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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卢莉与唐士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莉,唐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卢莉,女。被执行人:唐士海,男。申请执行人卢莉与被执行人唐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莒民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士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永明所有的鲁L×××××号牌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兆成 关注公众号“”